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

本章是第二卷结尾时,徐泽向郑成讨要田赋簿籍的补充说明,放在原文太累赘,改到了作品相关。

赋税制度是朝代存续的根本,只要赋税制度没有崩坏,拥有广袤国土的战略纵深和众多子民拥护的王朝,哪怕在前线一再失败,也可以凭借雄厚的国力,迅速拉起一支生力军再顶上去。

穿越到古代中国,不深入了解当时的赋税制度和运行情况,连底层的百姓生存状态、国家的战争潜力等问题都没搞清楚,就妄想凭借一堆所谓的金手指横推天下,只能说是异想天开,把争霸当成了过家家。

即便最混乱的王朝,税收也是有制度的,只不过执行得好坏而已,而这个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民赋簿籍。

华夏历朝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民赋簿籍,宋人更认为“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

大宋民赋簿籍区分坊郭户和乡村户。

二者之下又都划分主户与客户,坊郭主、客户的区分往往依据有无房屋等生活资料。而乡村主、客户的区分则往往依据有无土地等生产资料;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也有坊郭主、客户混通分成十等户的情况)。

乡村主户则分为五个等级。

一般说来,一、二等户是地主,三等户既有地主,也有较富裕的农民,四、五等户大都是贫苦的农民。故一、二、三等户又称乡村上户,四、五等户又称乡村下户。

徐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待在农村发展,暂时就只介绍乡村户籍制度。

记录民赋簿籍的版簿,正式名称叫“五等丁产簿”,通常由乡书手造好草簿后,送县衙汇总编造和保管,此版簿既记录乡村主户的人丁情况,又登载各户的财产数量。

每隔三年,逢着闰年,就须重新编造一次。

并且必须将历年的版簿进行核对,并将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装订保管。

而所谓的一至五等户,实际上与各户的人丁多少完全无关,只依据各户的财产多少。

官府确定户等的方法也不是简单,通常依据地域、田地肥瘦、当地官府行政能力等灵活使用多种办法。

第一种,以家业钱(又名家业贯陌、家力、物力、产业、家产、家直、赀产等)判别户等,需把各户的田亩和浮财折算成钱,然后再依照规定的五等家业钱额,划分户等。

问题来了,首先是标准不同,如同一县中,甲乡靠近县城,交通便利,产业丰富,有家业钱三千贯以上才算一等户,而乙乡穷乡僻壤,有五百贯以上就算一等户。

再就是算法也不同,家业钱既要估算“田亩物力”,又要估算“浮财物力”。

田亩物力一般依土地的肥瘠定价值的等差,而好田和坏田的家业钱额可以相差好多倍,但即便同一块田,今年的上田,来年遭了水浸,又可能变为下田。

而浮财物力的折算比田亩物力更加复杂,也更易流于苛细。什么物件应当估算或不应当估算,朝廷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很具体、很详尽的规定,只是听凭里甲、乡书手和县吏通同作弊,结果自然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

神宗朝张方平曾抨击免役法说“臣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连小农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须折算家业钱,每家业钱一贯纳十文役钱。

第二种,以税钱划分户等,这个税钱,并不是后世常用之意,而是特指两税的夏税钱。

税钱因为直接和土地产出挂钩,因此,以税钱划分户等,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并不估算浮财。

但差别又有很多,南方水田夏税一般收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

河东、河北、关西等地的大部分地区,因为出产确实有限,并没有夏税钱。

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

而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绢。税钱不仅地域差异很大,同一地区,又依土壤的肥瘠为等差,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甚至上百),也有一亩而税数钱者,差异大的离谱。

第三种,以税物划分户等,其核心为均钱之法,即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

第四种,以顷亩划分户等,即不计土地的肥瘠,而单纯依据乡村主户的田地数量分户等。

单纯以田地数量分户等,计算程序自然比税钱、税物和家业钱方便,但由于排除了土地肥瘠的因素,就不如税钱之类公平合理,故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行用。

这种方式更适合于一些地广人稀,耕作粗放,好田坏田亩产量差别不大的地区。

第五种,以播种种子的升、斗、石划分户等,这实际上仍以各户土地的多少和肥瘠为基础。

主要是福州、潮州、合州、昌州和富顺监等地,多山少田,石头缝里种庄稼,田亩量算太困难。

郓州所处的京东西路和京东东路一样,因为治内情况复杂,各县的户等划分标准都不统一,有的地区用家业钱,有的地区用顷亩划分乡村主户户等,如寿张县便是以家业钱划分户等。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知大宋划分乡村五等主户的各种财产标准,其实都是以土地为基准的,唯有家业钱还须兼估浮财。

但在实际操作中,主、客户的差别,并不完全依据土地的有无。

由于用家业钱分户等,要估算浮财,一些地方官吏为了政绩和刮地皮的需要,还好会把一些没有土地,而又稍有浮财的佃农,也列入乡村主户的户籍。

大宋的主户又称“税户”,本该是“有常产之人”,可在事实上,却又存在着“无产税户”和“产去税存”的情况。

一些下户因各种原因丧失土地后,由于地主与官吏通同作弊,在五等丁产簿中还登记着他们的田产,不予销除,结果还是依旧缴纳赋税,成了名为主户实为“受人之土,庸而耕者”的客户,这便是徐泽所说的“托名诡寄”。

还有第五等有产税户虽名为有产,但所纳不过尺寸分厘、升合抄勺,虽有若无,不能自给。

而如梁山亡户,即便没田没家业,但有船有网,能捕鱼创收,也必须要交渔税。

还有一些佃农,虽然没有耕地,但尚有一些墓地、房基地之类等非耕地,也同样列入主户的户籍。

四、五等户和以佃农为主体的客户之间,便如康家庄下户康狸和梁山水泊亡户作比较,彼此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很分明的界限。

目前构成同舟社的社会阶层毕竟还是相对单一,所以,徐泽花费心思调查出的结论其实还很不全面,很多“资深地主”才能彻底掌握诸多的赋役转嫁的专业技巧根本就是闻所未闻。

比如一些地主为逃避赋役,把自家一户分为数户,降低了户等,这就叫“诡名子户”,由于变相隐瞒了财产,就可以不交或少交赋税。

还有一些地主“假佃户之名”,把土地投献给官户,成了名义上官户的佃户,这就叫“诡名挟佃”,官吏只有把诡名户的负担加给其他户,而这些上户有力之家依约分租课,券契自收,托官户后,照旧经营经营自己的土地,并未真正失去土地所有权,耕种土地的也还是原来的佃户。

当然,徐泽目前还不懂其中的弯弯绕绕,这些专业性很强的技巧要等到日后清理康家庄和张岭二村户籍田亩中,郑成详加解释后才知道。

而大宋官府摊派乡民的各种赋役,又大体有四种方式:

第一,按各户田地的数量和质量,例如两税;

第二,按各户的人丁,例如丁税;

第三,按各户的户等,例如差役;

第四,按各户的家业钱或税钱等数额。

即是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例如役钱与和买。

这几种方式经常交错重叠,例如两税虽为土地税,而其支移和折变却往往依据各户的户等高下,而有输送远近之别,折价贵贱之别。

役钱是神宗朝王安石实行免役法时新增的赋税,最初的规定是役钱由一、二、三等户分等缴纳,而四、五等下户不纳役钱,但很快“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钱,未几,又令只据税钱,不用等第”。变成了不管户等家境,管你有钱没钱,是人就得交钱。

户籍和各种赋役的划分就已经如此复杂,再联系到大宋不限土地兼并,一田十年易八主,想绕过掌握历年版薄的官府,自己理清治下村户的户等和税额,即便是积年老吏,也很难做到。

最底层的下户应该很清楚自己的家产和所耕种土地情况吧?其实不然。

比如康狸一家,原以为自己耕种的田地是宗族的族田,却不知早在几年前就成了康善才的私田,等康善才一户死绝,康狸才搞清这其中的道道。

随后,县衙郑押司又说根据大宋刑统,户绝田必须全部收归官有,仍可以租给他家耕种,但租子要直接交给官府。

没见识的康狸便真的信了,当然,他也不敢不信,不信就别想租种“官田”。

这还是康家庄这等远离城市,经常遭受水浸危害,少人问津的一般田地,真要是开封、江南等官户、大户众多又肥沃的膏腴之地,牵涉的利益更多,土地的归属和划分还要更加复杂。

大宋的田亩和税收到此时早已是一笔乱麻账,真正能搞清楚中间内幕的,理清各方利害关系的,也只有郑成、宋江这类“奸滑胥吏”。

由此可知,不管是谁来担任知县,只要想顺利收上税都少不了郑成这类掌管民赋簿籍的押司,这才是其能在县衙“说上话”的底气所在。